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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委會組成
全國人大於3月決定完善本港選舉制度,當中包括將選委會由1200增至1500人,以及將原本4個界別增至5個界別,每個界別300人;各界別分組亦有所調整,包括新增多個界別分組、將部份界別分組合併、於多個界別分組引入當然委員等,同時將提名和選舉產生的選委選民資格劃一為持續實體運作3年或以上的團體成員。另外,選委會日後將設立召集人制度,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選委出任,並可指定多名各界別召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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